借婚姻索取财物需要的证据核心是能证明一方以结婚为条件,主动向另一方索要财物,且该财物并非另一方自愿赠与。
主要包括以下几类证据,各类证据需相互印证,确保证明力:
1.书证是最基础也最关键的证据,包括转账记录、购物票据、借条等,转账记录需明确资金金额、转账时间和转账目的,如果备注有相关内容可进一步佐证,购物票据可证明所购财物用于借婚姻索取的行为。
2.物证主要是被索取的财物本身,如金银首饰、贵重物品等,这些财物是索取行为的直接体现。
3.证人证言也是重要证据,知晓索取财物过程的第三人提供的证言,能佐证索取行为的存在。
4.视听资料包括双方沟通时的录音、录像、聊天记录等,需能清晰体现一方主动索要财物,且与婚姻缔结相关。
同时要注意,收集证据需合法合规,否则可能影响证据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婚姻索取财物领证后离婚,核心处理方式是依法主张返还被索取的财物,同时办理离婚相关手续,具体流程步骤如下:
1.双方可就财物返还和离婚事宜协商一致,签订离婚协议,明确财物返还的金额、期限等内容,再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受害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时主张返还被索取的财物。
3.人民法院会结合双方共同生活情况、财物用途、索取财物的数额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构成借婚姻索取财物。
4.如果认定构成借婚姻索取财物,会判令索取方返还相应财物,返还金额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如果财物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会酌情扣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返还主张可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
综上所述,借婚姻索取财物违背婚姻的本质,也受法律禁止。遭遇此类情况时,要注意留存相关证据,领证后离婚可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维权。大家应树立正确的婚姻观,远离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自身权益受损,要及时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