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有配偶者发生性关系,首先违反公序良俗,属于严重违背社会道德的行为。从法律层面看,该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关于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构成对婚姻关系的侵害。
如果行为导致对方婚姻破裂,无过错配偶可在离婚诉讼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五项,主张损害赔偿。该条款明确将“有其他重大过错”纳入离婚损害赔偿范围,司法实践中,长期或多次与他人配偶发生关系通常被认定为此类过错。
当行为人自身也有配偶,其行为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此时,其配偶同样可主张其为过错方,并要求分割财产时少分或不分。
如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对外宣称系夫妻关系,即便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可能构成重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若对方配偶系现役军人,行为人明知仍与其发生关系并同居,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的破坏军婚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罪名不要求以夫妻名义,只要存在同居事实即可成立。
如在发生关系过程中传播性病,且明知自身患有梅毒、艾滋病等严重性病仍故意不采取防护措施,可能构成传播性病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情况下,单纯与他人配偶自愿发生一次性关系,不构成刑事犯罪,也不必然导致行政拘留。但如存在金钱交易,则涉嫌卖淫嫖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可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即使无金钱往来,如果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如引发聚众围观、网络舆情、家庭暴力等后果,公安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以“猥亵他人”或“其他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为由,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治安拘留的前提是行为具有违法性且情节达到处罚标准。普通婚外情如仅限于私密空间、双方自愿、未造成次生危害,通常不作为治安案件处理。但这不代表行为合法,仅说明未达行政处罚门槛。
如果行为伴随威胁、骚扰、跟踪等后续举动,可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侵犯隐私或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亦可被处以拘留。
执法机关在判断是否拘留时,会综合考量行为方式、场所、频率、后果及当事人态度。初犯、偶犯且主动悔过者,可能仅予以警告或罚款;屡教不改或态度恶劣者,则更可能被拘留。
因此,是否拘留并非取决于“睡了别人老婆”这一事实本身,而在于行为是否触犯治安管理法规的具体条款。
会被起诉,但起诉主体和性质因情形而异。受害配偶可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对方存在重大过错,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此类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属于婚姻家庭纠纷范畴。
如行为构成重婚罪或破坏军婚罪,受害方或其近亲属可向公安机关报案,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这两种犯罪属于公诉案件,一旦证据充分,司法机关将依法追责,无需受害人自行“起诉”,但报案是启动程序的关键。
在重婚情形下,即使未登记结婚,只要存在持续、稳定的同居关系,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即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构成要件。此时,原配偶可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也可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对于普通婚外情,如未达到重婚或破坏军婚程度,一般不会引发刑事起诉。但民事起诉仍可能发生,尤其在离婚诉讼中,过错事实将直接影响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及精神损害赔偿金额。
起诉不等于胜诉。原告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对方存在法定过错。仅有口头指控而无聊天记录、照片、证人证言等佐证,法院难以支持其主张。
另外,如果行为人散布隐私、侮辱诽谤原配偶,还可能被反诉侵犯名誉权或隐私权,承担相应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