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抗辩权的三种常见类型及其成立条件如下:
1. 同时履行抗辩权
定义:指在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一方在对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对方相应的履行请求。
成立条件:
双方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债务具有对价关系(通常为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若与合同目的实现密切相关也可适用)。
双方互负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包括未履行、迟延履行、瑕疵履行等)。
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若对方履行已不可能,则适用合同解除制度而非抗辩权)。
2. 先履行抗辩权
定义: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成立条件:
双方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债务处于互为对待给付的地位。
双方债务存在明确的先后履行顺序(可通过合同约定、法律规定或交易习惯确定)。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包括未履行、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部分履行等)。
后履行一方的债务已届清偿期。
3. 不安抗辩权
定义: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有权中止履行合同,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
成立条件:
双方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债务存在先后履行顺序。
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届清偿期。
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丧失商业信誉;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先履行一方及时通知对方中止履行,并要求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适当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
需注意,行使抗辩权需符合法定条件,滥用抗辩权可能构成违约。
顺序履行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即一方的义务履行是另一方义务履行的对价。如买卖合同中卖方交付货物的义务与买方支付货款的义务。
2. 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
合同明确约定或根据法律规定、交易习惯确定了债务履行的先后顺序。如合同约定先交货后付款或先验收后结款等。
3. 先履行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
先履行一方在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未履行债务(如到期不发货、不付款等);
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包括迟延履行、瑕疵履行(如货物质量不合格、工程不达标)、部分履行等。
4. 后履行方债务已届履行期
后履行一方的债务也需已届履行期,此时后履行一方才有权拒绝先履行方的履行请求。后履行方债务未到期,先履行方无权要求其履行,后履行方以履行期限未到抗辩即可,无需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抗辩权的种类繁多,除了合同履行中的三种,还包括诉讼时效抗辩权、先诉抗辩权等。诉讼时效抗辩权是指债权人的请求权超过法定时效后,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人享有的权利,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前,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行使抗辩权的前提是对方已经提出了请求。如果对方没有要求履行义务,就没有必要行使抗辩权。抗辩权是一种防御性的权利,被动行使才能发挥效力。
行使抗辩权需要有法定或约定的事由。不同的抗辩权有不同的成立条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具体情形。比如,行使不安抗辩权必须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否则可能构成违约。
行使抗辩权要及时。特别是在诉讼或仲裁中,如果不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抗辩,可能会被视为放弃权利。比如,诉讼时效抗辩通常需要在一审庭审结束前提出。
抗辩权的行使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能滥用。如对方只是轻微违约,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就不能行使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全部义务。滥用抗辩权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正确理解和行使抗辩权,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在遇到合同纠纷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抗辩权进行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