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没有注册资本。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需要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但法律没有要求合伙企业登记注册资本。这和公司完全不同,公司必须在营业执照上载明注册资本数额,合伙企业不用。
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里没有注册资本这一项。根据《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主要经营场所、执行事务合伙人、经营范围、合伙企业类型、合伙人姓名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这里面没有注册资本,只有合伙人的出资数额。
新公司法关于五年内缴足注册资本的规定不适用于合伙企业。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明确答复,合伙企业是依照《合伙企业法》设立的经营主体,不适用《公司法》。公司股东需要在五年内缴足认缴出资,但合伙企业没有这个限制。
合伙企业的出资方式更灵活。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还可以用劳务出资。公司股东不能用劳务出资,但普通合伙人可以。这是合伙企业和公司的另一个重要区别。
合伙企业不交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该法。也就是说,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赚了钱,税不是由企业去交的。
合伙企业实行先分后税原则。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先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分给各个合伙人,然后由各合伙人分别缴税。
合伙人是自然人的交个税,是法人的交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本身不交税,但合伙人要交。自然人合伙人分得的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合伙人分得的所得,并入法人当年的应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人合伙人不能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自身盈利。这是税务上的一条特殊规定。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分得的利润要并入计税,但合伙企业亏损了,不能用来抵扣法人合伙人自身其他业务的盈利。
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不能享受免税政策。一般情况下,居民企业之间直接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分得的钱,不适用这条免税政策。
合伙企业没有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公司法上的概念,只有具备法人资格的公司、企业才有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是非法人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所以法律上没有法定代表人的说法。
合伙企业对外代表企业的是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就是合伙企业的对外代表,但不是法定代表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和法定代表人的法律地位不同。法定代表人由法律直接规定其代表权限,对外代表公司是法定职权。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来自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其权限范围可以由合伙人约定。
执行事务合伙人必须是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不得成为执行事务合伙人,不能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形式完全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