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观认知:确实不知情且无故意
不知情的核心要件:行为人必须证明其确实不知道所使用的商标是他人已注册的商标,且无故意侵犯的意图。例如,从正规渠道进货但未核实商标情况,或供应商提供了虚假的授权证明,使行为人有理由相信其使用该商标是合法的。
无故意侵犯的意图:行为人未通过商标使用获取不正当利益,或未试图通过模仿、混淆等手段误导消费者。
2.合理注意义务:尽到审查义务仍未发现侵权
交易过程中的审查义务:行为人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所涉及的商标进行必要的审查。例如,销售商对供货商的资质、商品来源等进行了常规审查,未发现异常,但实际销售了侵权商品。
审查能力的考量:根据行为人的经营规模、行业惯例等因素,判断其是否应具备更高的审查能力。若要求普通销售者对所有商标进行专业审查不现实,则按正常商业流程和认知水平判断其是否尽到审查义务。
3.客观行为表现:客观上侵犯了他人的商标专用权
商标使用行为:行为人虽不知情,但其行为仍然客观上侵犯了他人的商标专用权。例如,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
混淆的可能性:判断是否容易导致混淆,需综合考虑商标的近似情况、商品或服务的类似情况、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等因素。若行为人的使用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涉案商品或服务是由注册商标权利人生产或提供,或认为涉案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与注册商标权利人存在投资、许可、加盟等关系,则构成混淆。
法定的七种典型侵权情形
1.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
2.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或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近似商标,易导致混淆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无论是否明知,只要销售了假冒商品即构成侵权(但不知情且能证明合法来源的可免赔)38。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此类标识
5.未经同意更换商标后再次投入市场(反向假冒)
6.故意为他人侵权提供便利条件
7.其他损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
将他人商标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造成混淆;
将他人驰名商标用于不类似商品,误导公众;
注册含他人商标的域名并用于商业交易,易使公众误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