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新技术进行非法引流属于违法行为,新技术仅为引流手段,不影响行为的违法定性,只要引流目的、方式违反法律规定,无论采用何种技术,均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责任轻重根据违法情节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新技术包括智能二维码生成、隐蔽跳转链接、自动化脚本推送等,使用这些技术引流时,如果引流对象是违法网站、违禁物品销售渠道,或者为诈骗、色情等违法活动引流,即构成违法。
行政处罚方面,由相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至5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0元至500000元罚款。
刑事处罚方面,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罚金标准为违法所得的1倍至5倍,最高不超过100000元。如果引流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故意引流是否违法,核心取决于引流的目的和对象,并非所有故意引流都违法,只有故意引导流量至违法渠道、为违法活动提供帮助,或者违反网络管理规定引流,才属于违法行为,合法目的的故意引流不触犯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如果故意引流是为了推广合法产品、提供合法服务,且引流方式符合网络管理规定,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则不构成违法。如果故意引流至诈骗、色情、赌博等违法网站,或者通过恶意跳转、强制推送等方式引流,干扰网络正常秩序,侵犯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即属于违法。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至2000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构成刑事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需没收全部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额外处以10000元至50000元罚金。
综上,利用新技术进行非法引流属于违法行为,需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故意引流是否违法看目的和对象,合法引流不违法,为违法活动引流则需担责。大家应当明确行为边界,避免因不当引流触犯法律,维护自身和网络环境的合法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