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业委会最基本的前提是小区已经建成交付,业主入住达到一定比例。法律要求已交付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这是成立业主大会的门槛。达不到这个比例,业主大会都开不起来,业委会就更无从谈起。
参与表决的业主中,需要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才能通过业委会成立的决议。也就是说双过半是硬指标,面积和人数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缺一个都不行。
小区必须有明确的物业管理区域。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一个业委会。如果小区被人为分割成多个管理区域,每个区域可以分别成立业委会,但这需要在规划阶段就明确划分。
业主之间不能存在严重分歧导致无法达成共识。虽然法律规定了表决比例,但实际操作中,很多小区因为业主意见不统一,筹备组根本组不起来,业委会也就迟迟无法成立。这种情况下需要街道或乡镇政府出面协调推动。
第一步是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可以是业主个人,也可以是业主联名。申请时需要提交业主身份证明、房屋产权证明、联名业主的签名等材料。街道或乡镇政府收到申请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筹备的决定。
第二步是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和街道或乡镇政府代表、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人数为单数,一般不少于五人。筹备组的职责是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草案,确认业主身份和投票权数,确定业委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等。
第三步是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委会委员。业委会委员一般为五到十五人的单数,任期三到五年,可以连选连任。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
第四步是备案。业委会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备案时需要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记录、业委会委员名单、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等材料。备案完成后业委会正式成立,可以开始履行职责。
业委会委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候选人可以由业主自荐,也可以由筹备组推荐。候选人需要是本小区的业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没有犯罪记录,没有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年龄一般要求十八周岁以上,有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职责。
选举方式通常采用无记名投票。业主可以亲自投票,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业主代为投票。每个业主的投票权数按照其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综合计算。面积大的业主投票权重高,但人数投票权每个业主只有一票,两项合并计算最终投票权数。
业委会委员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普通业主代表,不能全部由开发商或物业关联人员担任。业委会主任和副主任由业委会委员内部推选产生。委员出现空缺的,应当及时补选,补选程序和初次选举相同。
委员在任期内有严重违反议事规则、损害业主利益等行为的,经业主大会表决可以罢免。罢免也需要双过半的表决比例。所以业委会委员不是铁饭碗,干得不好业主有权换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