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有一个制度叫紧急避险,说的就是为了保护更大的利益不得已损害了较小的利益,这种情况不用承担法律责任。救人的时候接触隐私就属于紧急避险,你保护的是别人的命,损害的只是对方的隐私,命比隐私重要得多,所以法律允许你这么做。
民法典明确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责任。你是救人的一方,不是引起险情的人,你当然不用担责。所以你在救人过程中翻了别人衣服,碰了别人身体,这些都不算侵犯隐私。
还有一个法律概念叫无因管理,就是你没有法定义务也没有约定义务,主动去管别人的事。救人就是典型的无因管理,你因为救人接触了对方隐私,属于管理过程中的必要行为,对方不能反过来告你侵权。
所以不用担心救人的时候碰了别人就要坐牢赔钱。法律保护见义勇为的人,你是在救命,不是在违法,这两件事的性质完全不一样。
心肺复苏。做心肺复苏必须按压胸部,有时候还要解开衣服,这是标准的急救操作。你按压了对方的胸部,不构成性骚扰也不构成侵犯隐私,因为这是救命必需的。
处理外伤。别人流血了你要止血,就得把衣服掀开看伤口在哪里。你看到了对方的身体,这不是你故意要看的,是救人必须的。只要你的目的是止血不是偷看,就不构成侵权。
搬运伤者。搬一个昏迷的人难免会碰到对方身体,有时候还要脱掉鞋子或者外套方便搬运。这些接触都是救援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不属于侵犯隐私。
人工呼吸。做人工呼吸需要口对口接触,还要把对方头部后仰打开气道。这些操作在急救中完全正常,对方醒了也不能说你侵犯了他的隐私。
虽然救人接触隐私不犯法,但有一种情况你要小心。就是人已经救完了,对方已经脱离危险了,你还在那边翻人家东西或者继续碰人家身体,这就不是救人了,这就是侵犯隐私了。
救人的行为必须是在紧急状态下进行的。人还在危险中,你做什么都是为了救命。人已经安全了,你再做任何接触对方身体的事都没有法律依据了。所以救人要把握好度,救完就停手。
还有一种情况是你打着救人的旗号故意占别人便宜。比如对方只是轻微擦伤,你非要把人家衣服全脱了,这就超出了救人的必要范围。法院会根据你的行为是不是必要来判断,不必要的接触就可能构成侵权。
另外就是你把救人过程中看到的隐私到处跟别人说,或者拍下来发到网上,这就侵犯了对方的隐私权。救人时看到的不能到处宣扬,这是两码事。
能告,但大概率告不赢。被救的人可以去法院起诉你侵犯隐私,但法院会审查你的行为是不是紧急避险。只要你能证明当时情况紧急,你的接触是救人必需的,法院就会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
对方要想告赢你,他得证明你的接触不是救人必需的,你有其他方式可以救人但你偏要选择接触隐私的方式。这个举证责任在对方,他很难证明这一点。
实践中几乎没有因为救人接触隐私被判侵权的案例。法院都会考虑到当时的紧急情况,不会苛求救人者的行为完全得体。法律鼓励见义勇为,不会让救人的人反而吃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