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法。公安机关对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这是公安部规章明确规定的程序义务。派出所口头说这事我们不管或者不属于刑事案件,不出具任何书面文书,就违反了这一规定。
不予立案通知书不仅是告知,更是救济程序的起点。控告人拿到通知书,才能知道不立案的具体理由,才能针对理由申请复议或者向检察院申请监督。没有这张纸,控告人连不立案的决定是否存在都无法证明,后续维权步步受阻。
派出所坚持不出具的,控告人可以向其上级公安机关反映,要求责令出具。也可以直接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检察院在审查中会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拿不出不予立案决定,本身就暴露了程序违法。
送达有三日的硬性期限,从决定不予立案之日起算。三日是工作日还是自然日,实务中按自然日掌握,最后一天是节假日的顺延到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超期送达同样是程序违法,控告人可以据此提出异议。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控告人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送达。
不予立案通知书的内容有法定要求。通知书要写明案件名称、案件编号、不予立案的理由、法律依据,以及控告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只写不予立案四个字、不写理由的通知书,形式上就不合格。控告人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补正,拒不补正的向督察部门反映。
派出所不出具通知书,控告人可以向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投诉。法制部门负责案件的法律审核和执法监督,对程序违法行为有权责令改正。也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反映,追究相关办案人员的责任。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同时用,比单打独斗有效得多。
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派出所不给通知书,控告人可以先向其上级或者法制部门反映,要求补送通知书。拿到通知书后,七日内提交复议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
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案情重大、复杂的,复议复核时限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十日,并需书面告知申请人。
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控告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的,可以直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在十五日以内立案。
复议、复核和检察监督可以同时推进,也可以先走一条再走另一条,法律没有要求必须按顺序来。复议复核是公安机关内部纠错,检察监督是外部制约。两条线并行不冲突,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对公安机关有约束力。控告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时间紧的直接找检察院,想先内部解决的先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