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提交书面复核申请
当事人要在收到责任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复核申请。申请材料里要写清具体的复核请求,说明对责任认定存在异议的具体理由,同时附上能够支撑自身主张的相关证据材料。同一事故的复核只能申请一次,超过法定时限提交的申请,相关部门不会受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二、 等待复核结论出具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之后,会在三十日内完成全部审查工作,根据原责任认定的具体情况作出对应结论。审查内容包含原认定的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收集是否确实充分,责任划分是否公平公正,调查认定的整个流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二条:复核申请人通过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二日内将复核申请连同道路交通事故有关材料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申请人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提交案卷材料。
三、 民事诉讼中提出异议
如果复核申请的结果没有改变原有责任认定,当事人可以在后续的交通事故相关民事诉讼过程中,向审理案件的法庭提出对这份责任认定书的异议。提交对应的客观证据,说明责任认定书存在的问题,由法庭对这份认定书的证明效力进行审查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