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以个人理由主动提出离职,也就是单纯自愿辞职,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对应的后果就是自行承担离职带来的权益变化,不能向单位索要补偿。
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法定违法情形,劳动者以此为理由提出离职,虽然形式上是劳动者主动提交离职通知,但法律定性属于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这类情形包含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不提供约定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等。
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有统一标准,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核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计算基数是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者选择被迫解除的时候,离职通知里面要写明对应的违法事由。离职文件只写个人原因自愿离职,后续再主张用人单位违法并索要补偿,很难得到支持。书面通知的表述,直接决定后续能不能顺利主张经济补偿。
失业保险金申领有三项同时满足的硬性条件,包含失业保险累计缴费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办理失业登记并且具备求职意愿。其中中断就业的原因是区分普通自愿离职和被迫解除的核心节点。
劳动者单纯因为个人原因自愿离职,属于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不符合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条件,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即便失业保险缴费时长已经达标,登记手续全部完成,也无法通过审核,只能保留失业保险缴费记录。
劳动者依据第三十八条规定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虽然是劳动者发起离职,法律认定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在缴费年限达标,完成失业登记的前提下,劳动者可以正常申领失业保险金,享受对应的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金和经济补偿属于两套独立的待遇体系。符合被迫解除条件的劳动者,可以同时主张经济补偿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普通个人原因自愿离职,两项待遇都无法获取,劳动者要分清两套规则,不要混淆对应的适用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