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婚假规定》,浙江省职工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可享受13天法定婚假,具体规则如下: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于2024年9月27日通过《浙江省婚假规定》,明确将婚假从原国家规定的3天延长至13天。
该规定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等。
职工需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方可享受婚假,复婚或再婚职工亦同等适用。
婚假为带薪假期,职工在休假期内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
用人单位不得因职工休婚假而降低其薪酬待遇或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应自登记结婚之日起一年内休婚假;确因工作需要无法在一年内休假的,经与用人单位协商可延后半年。
此外,职工可与用人单位协商一次性休完婚假或分段休假,以满足个性化需求。
针对婚假与法定节假日重叠时的计算问题,浙江省明确以下规则:
根据《浙江省婚假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婚假假期。
婚假期间包含春节等法定节假日,婚假期限不顺延,但法定节假日部分不占用婚假天数。
部分地区规定婚假遇法定节假日可顺延,但浙江省明确排除这一情形。
其立法逻辑在于保障婚假核心功能(如婚检、蜜月旅行)的完整性,避免因法定节假日叠加导致假期实际缩短。
用人单位需在内部管理制度中明确婚假与法定节假日的衔接规则,并向职工公示。
因制度缺失导致争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对用人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