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确认自身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这是申请仲裁的前提。
一般而言,劳动合同是证明劳动关系的关键证据。无书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同事证言等也可作为有效证明。
准备好相关证据后,需撰写仲裁申请书。
申请书应明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等;详细阐述仲裁请求;同时,要清晰陈述事实与理由,说明加班的时间、地点、工作内容以及用人单位未支付加班费的情况,并附上相关证据清单及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等。
完成申请书撰写与证据收集后,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
遇双方分别向两地仲裁委员会申请的情况,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会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会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
进入仲裁程序后,仲裁庭会组织调查取证,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核实。
在此过程中,劳动者需要积极配合,如提供加班的考勤记录、工作邮件、与上级沟通加班事宜的聊天记录等能证明加班事实及加班时长的证据。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劳动者需对自己提出的加班及未获加班费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用人单位应提供;若其不提供,则需承担不利后果。
仲裁庭在查明事实后,会先行调解。调解成功,会制作仲裁调解书,由双方签字确认;调解不成,将及时作出裁决。
仲裁庭应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件审理,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十五日。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且不存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那么这种10小时工作制显然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但该法同时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并已依法获得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情况则有所不同。不定时工作制适用于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于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
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下,计算周期内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可能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能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