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居住权与国籍的核心差异体现在权利范围上,前者是有限的居住与生活权,后者是完整的公民权。
拥有永久居住权的外籍人士,可在该国长期合法居住、工作、享受部分社会福利,但通常不享有政治权利,如选举权、被选举权,也无法担任需要公民身份的公职,且部分权益可能受限制。
而拥有国籍的公民,依法享有该国宪法赋予的全部权利,包括政治权利、社会福利权利、出入境自由权利等,同时需履行公民义务,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
获取与丧失条件的不同,进一步凸显二者的本质差异。
永久居住权的获取通常基于投资、就业、家庭团聚等条件,申请人需满足居住年限、语言能力、无犯罪记录等要求,无需放弃原有国籍,且可同时持有多国永久居住权;其丧失多因违反当地法律、长期离境等,程序相对简单,不影响原有国籍。
而国籍的获取方式主要有出生取得和申请入籍两种,入籍通常要求更严格;国籍的丧失需遵循法定程序,且丧失后将失去原公民的全部权利,法律后果更重大。
中国公民获得境外永久居住权后,默认保留中国国籍,这是由中国国籍法的不自动丧失原则决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明确规定,中国公民只有在主动申请退出中国国籍并获得批准,或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情况下,才会丧失中国国籍。
境外永久居住权本质是居住国给予的长期居留许可,属于权利许可范畴,并非国籍取得,因此中国公民持有该权利时,并未改变其与中国的法律联结,中国国籍依然有效,可继续使用中国护照出入境,在国内享受公民的基本权益。
境外永久居住权与中国国籍在权利属性上完全独立,前者不影响后者的存续。
拥有境外永久居住权,仅意味着可在居住国长期合法居住、工作并享受部分社会福利,但其法律身份仍为中国公民,需遵守中国法律及居住国法律。
而中国国籍代表的是公民身份,赋予的是与其他中国公民同等的宪法权利与义务,二者在权利来源、范围上无冲突,也不存在持有永久居住权就需放弃国籍的法律要求。
实践中,许多中国公民同时持有境外永久居住权与中国国籍,在国内外生活、工作中灵活使用两种身份对应的权益,只要未触及国籍丧失的法定情形,中国国籍就不会被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