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口诈骗的核心特征在于通过技术手段掩饰诈骗电话真实归属地,降低受害人防备心理。其法律定性需结合行为人主观明知程度与客观行为性质综合判断,主要涉及两罪:
一、诈骗罪共犯
若行为人明知上游实施诈骗犯罪,仍通过“手机口”直接参与诈骗环节(如协助拨打被害人电话、传递诈骗话术),则构成诈骗罪共犯。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司法实践中,帮助拨打诈骗电话达500人次以上或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的,即使未实际骗取财物,也可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论处。
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
若行为人仅提供通讯传输技术支持,未直接参与诈骗话术设计或资金转移,且主观上对上游犯罪的明知程度较低,则可能构成帮信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且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司法解释明确,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支付结算金额超20万元、违法所得超1万元等情形,均属“情节严重”。
手机口诈骗的刑期需根据罪名定性差异精准判定,核心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若被认定为诈骗罪帮助犯,量刑参照诈骗罪三档刑期标准,诈骗数额较大(通常三千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作为从犯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若被认定为帮信罪,因该罪法定刑仅一档,无论情节严重程度,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司法实践中,若行为同时触犯两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三款规定,需择一重罪处断,通常诈骗罪刑期会重于帮信罪,具体需结合获利金额、帮助次数、危害后果等综合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