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是否构成刑事拘留,核心在于是否涉嫌赌博犯罪。根据司法实践,个人参与网络赌博,单次或累计赌资达到五千元以上,即可能被认定为“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从而触发刑事立案程序。公安机关可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需要说明的是,赌资不仅包括实际下注金额,也包括赢取后继续投入的资金。系统记录、支付流水、聊天记录等均可作为认定依据。即使资金未实际转移,只要存在明确的输赢结算意图,也可能计入赌资总额。
此外,如果行为人组织他人参与网络赌博,即便本人未直接下注,但通过提供平台、抽头渔利、发展下线等方式获利,只要非法所得或赌资总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同样可能被刑事拘留。
值得注意的是,2026年并未调整赌博罪的入罪门槛,仍沿用此前司法解释的标准。因此,五千元仍是区分治安违法与刑事犯罪的重要分界线。一旦突破该数额,案件性质将从行政处罚上升为刑事追责。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五千元以上,或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五万元以上,或参赌人数累计达到二十人以上的,应以赌博罪定罪处罚。
这里需区分“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网络赌资未达刑事标准,但参与赌博行为属实的,公安机关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拘留。
通常,个人赌资在五百元以上不满五千元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拘留不涉及犯罪记录,但会留下违法处罚信息。对于多次参与、赌资虽小但频率高、或在特定场所(如工作时间、公共场所)进行网络赌博的,即使单次金额不足五百元,也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而处以拘留。
拘留决定由公安机关依法作出,无需法院判决。当事人如对处罚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一旦进入刑事程序,则需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程序更为严格。
实践中,部分人误以为“没赢钱就不算赌”,这是错误认知。只要参与具有射幸性质的资金博弈,且存在输赢结果,无论盈亏,均可能被认定为赌博行为。赌资数额是衡量后果轻重的关键指标。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赌博无论线上线下均受法律严惩。2026年相关标准未变,五千元仍是刑事红线。切勿心存侥幸,以为小额投注无风险。一旦涉赌,轻则行政拘留,重则身陷囹圄。远离网络赌博,才是最稳妥的自我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