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领取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和《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失业人员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方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缴费要求: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若缴费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如前次失业未领完的期限),也可申领。
中断就业原因: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这包括以下情形:
劳动合同期满或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消亡(如破产、吊销营业执照等)导致终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纪、违反规章制度等原因,或虽无过错但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因用人单位欠薪欠保等违法行为导致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失业登记与求职要求: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二、领取标准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需遵循“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具体标准因地区而异,但通常与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年限和当地最低工资挂钩。
三、领取期限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取决于本人及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长短:
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期限最长为18个月。
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
法律没有规定失业金一生只能领取一次或限定总次数。只要每次失业都符合法定条件,就可以多次申领。每一次申领都是独立的,需重新审核参保年限、离职原因和登记状态。
每次领取的最长期限取决于累计缴费年限。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最长领12个月;满五年不足十年,最长18个月;十年以上,最长24个月。这些期限不可累加跨次使用。
如第一次领取10个月后重新就业并缴费三年,再次失业时可再申领,但新周期最长仍为12个月。之前未用完的月份不会结转,也不会影响下次资格,只要重新满足条件即可。
需要注意的是,领取期间重新就业、拒绝合理工作安排、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职业介绍等,可能导致停发。因此,每次领取都需持续履行求职义务,配合公共就业服务管理。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期限与前次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