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的判断依据主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这三项要件缺一不可,共同构成合同有效的基础。
如果当事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未成年人或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在未获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效力待定或无效。此外,受欺诈、胁迫等情形下作出的意思表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意味着,即使双方自愿签署,只要内容违法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仍属无效。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不能通过履行使其变为有效。而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前仍有效,撤销后溯及至成立时无效。确认合同效力的主体包括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当事人不得自行宣布合同无效或撤销。
合同效力并无统一的法定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意味着合同一旦成立并满足有效要件,即产生法律效力,效力持续至合同义务履行完毕、解除、终止或被确认无效为止。
对于附生效期限或附解除期限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此时,合同效力受约定时间限制。
一些特殊合同受法律规定的最长保护期约束。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四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但这属于诉讼时效范畴,并非合同本身的效力期限。
一般而言,合同在履行完毕后权利义务终止,效力自然结束。如合同被解除、双方协商终止、目的无法实现或出现法定终止事由,效力亦随之消灭。因此,合同效力期限并非固定,而是动态取决于合同性质、约定内容及实际履行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