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保障公民的离婚自由,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包括存在过错的一方。法院是否准予离婚,不以当事人是否有过错为判断标准,而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核心依据。因此,过错方提出离婚,并不当然被驳回。
如果无过错方坚决不同意离婚,且能够证明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比如双方仍有共同生活、沟通或修复关系的可能,法院可能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但这并不意味着永远不能离。根据法律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实践中,即使一方存在过错,只要能证明感情确已破裂,比如长期分居、多次争吵、无法共同生活等,法院仍会依法判决离婚。过错行为本身不是阻止离婚的理由,而是影响财产分割和损害赔偿的因素。
需要强调的是,过错方主动起诉离婚,反而可能加速程序推进。因为其行为表明不愿维持婚姻状态,结合其他证据,更容易被认定感情破裂。无过错方如想争取更多权益,应聚焦于收集过错证据,而非单纯反对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从未设立“净身出户”这一强制性制度。即便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重大过错,法院也不会判决其完全丧失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权利。所谓“净身出户”,通常只出现在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中,而非法院强制判决结果。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过错方的惩罚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财产分割比例上适当减少其份额,如从五五开调整为六四或七三;二是支持无过错方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但这种调整有合理限度,不会导致过错方一无所有。
即使2025年新施行的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强化了对严重过错的惩戒,比如规定转移财产给第三者可导致少分或不分,这也仅限于特定情形下的部分财产,而非全部共同财产。法院始终遵循公平原则,避免过度惩罚。
此外,个人婚前财产、专属生活用品、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等,属于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过错方即使在共同财产中少分,仍可保留其合法个人财产。因此,“净身出户”在法律上几乎不可能通过判决实现。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因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