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遇本身不必然导致法院判决离婚,关键在于是否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标准。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外遇表现为重婚或者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则属于明确列举的法定离婚情形,法院经审理属实后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如果外遇仅表现为偶发性的情感或身体出轨,未达到同居或重婚程度,法院通常不会仅因此一次性判决离婚。此时,无过错方需结合其他证据证明感情确已破裂,如长期冷暴力、拒绝沟通、多次出轨等,才可能获得离婚支持。
法律尊重婚姻自由,但也强调慎重对待离婚请求。即使存在外遇,法院仍会先行调解,尝试修复婚姻关系。只有在调解无效且符合法定条件时,才会作出离婚判决。因此,外遇是否能导致离婚,需结合具体行为性质和证据综合判断。
2026年相关法律未发生实质性变更,仍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离婚条件的规定。外遇作为感情破裂的因素之一,其法律后果取决于行为严重程度及是否构成法定事由。
因外遇而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如果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该赠与行为因违反公序良俗和侵害配偶财产权益,依法应属无效,无过错方有权要求第三者返还相应款项或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任何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作重要处分,应征得另一方同意。外遇期间向第三者转账、购房、购车等大额支出,显然不属于家事代理范畴,亦非为家庭共同利益所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因此,无过错方可以基于共有权被侵害,主张该赠与行为无效,并请求第三者返还原物或等值金钱。返还范围通常限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部分,而非全部支出金额。如资金已混同或灭失,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酌定返还数额。
如果支出款项来源于一方个人财产,如婚前存款或明确约定归属个人的财产,则无过错方无权主张返还。此外,日常小额消费如餐饮、交通等,一般难以追回,因其难以区分用途且金额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