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所有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必须投保交强险。自动驾驶汽车作为机动车的一种,同样须依法投保。因此,只要车辆处于合法上路状态并已投保,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理赔。
商业保险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自动驾驶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如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等,且事故不属于免责条款(如无证驾驶、酒驾、故意制造事故等),保险公司亦应依约赔付。
现行保险条款多基于人类驾驶员控制车辆的前提设计。如果事故发生在完全自动驾驶模式下,且驾驶人未实施任何干预,部分保险公司可能以“非被保险人操作”为由拒赔。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按合同赔偿。
2026年监管趋势显示,监管部门正推动保险产品适配自动驾驶技术。部分保险公司已推出针对L3级以上自动驾驶车辆的专属条款,明确系统运行期间的保险责任。因此,车主在购买保险时应确认条款是否覆盖自动驾驶模式。
如事故因车辆系统缺陷导致,保险公司在赔付后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行使代位求偿权,向责任方(如制造商)追偿。这既保障受害人及时获赔,也促使生产者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自动驾驶车辆致人死亡的责任归属,需结合车辆自动化等级、事故发生时的控制主体及是否存在产品缺陷综合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事故,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除非能证明对方有过错。
在L1至L2级辅助驾驶阶段,驾驶人始终负有监控和接管义务。如因未及时干预导致事故,驾驶人应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此时,其行为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追究刑事责任。
进入L3级及以上有条件或完全自动驾驶阶段,车辆在特定场景下可自主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事故系因感知系统失灵、算法错误或软件漏洞等缺陷所致,车辆生产者或系统开发者可能成为责任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进一步规定,因产品缺陷致人损害,被侵权人可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赔偿。这意味着受害人可直接起诉车企,无需证明其主观过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如未按规定维护系统、擅自改装软件或在不适用场景启用自动驾驶功能,亦可能因自身过失承担相应责任。法院将根据各方过错比例划分责任份额。
在刑事层面,如查明车企明知系统存在致命缺陷仍投放市场,相关责任人可能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