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过往讨论中的遗产税税率设计(非正式标准)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税率10%。
超过5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税率20%。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税率3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税率40%。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税率50%。
计算公式:
应征遗产税税额 = 应征税遗产净额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2.过往讨论中的遗产税免征额及扣除项目
免征额:
遗产税的免征额曾讨论设定为20万元(非最终标准)。
扣除项目:
执行遗嘱及管理遗产的直接必要费用,按应征税遗产总额的0.5%计算,但最高不能超过5000元。
被继承人死亡之前,依法应补缴的各项税款、罚款、滞纳金。
被继承人死亡之前,未偿还的具有确凿证据的各项债务。
被继承人丧葬费用。
被继承人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每位继承人可从应纳税遗产总额中扣除2万元;对于代位继承的,可比照第一顺序继承人给予扣除。继承人中有丧失劳动能力且由被继承人生前赡(护)养的,可按当时年龄75岁的年数,每年加扣5000元;继承人中有年龄距满18岁且由被继承人生前抚养的,可按其当时年龄距满18岁的年数,每年加扣5000元。
被继承人遗产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每位继承人可从应纳税遗产总额中扣除1万元;继承人中有丧失劳动能力且由被继承人生前赡(抚)养的,可按其当时年龄距满75岁的年数,每年加扣3000元;继承人中有年龄未满18岁且由被继承人生前抚养的,可按其当时年龄距满18岁的年数,每年加扣3000元。
被继承人死亡前五年内发生的累计不超过2万元的赠与财产。
被继承人拥有所有权,并与其配偶、子女或父母共同居住、不可分割、价值不超过50万元的住房。价值超过50万的,只允许扣除50万元。
1.不动产:
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是遗产税的主要征税对象。无论这些不动产位于境内还是境外,只要属于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均需纳入遗产税的征税范围。
2.动产:
现金、银行存款、金银首饰、运输工具(如汽车、船舶等)、各种有价证券(如股票、债券等)及票据,以及投资于企业的股份等,均属于动产的范畴。这些动产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其市场价值将作为遗产税的计税依据。
3.知识产权:
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也是遗产税的重要征税对象。这些权利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其经济价值将纳入遗产税的征税范围。
4.其他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
债权、各类保险权益(如人寿保险金、年金保险等)、信托收益等,均属于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这些权利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其价值也将作为遗产税的计税依据。
5.农业承包经营权及收益: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业承包所得的个人收益,以及依法可以继承的个人承包经营权,也可以列入遗产税的课征范围之内。这意味着,被继承人通过农业承包所获得的财产性收益,以及其承包经营权本身,在继承时可能需要缴纳遗产税。
6.被继承人死亡前五年内赠与他人的财产:
为了防止被继承人生前通过赠与方式规避遗产税,许多国家和地区的遗产税法都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前五年内赠与他人的财产,也需要纳入遗产税的征税范围。这意味着,即使被继承人在生前将部分财产赠与他人,这些财产在继承时仍可能被视为遗产,并需要缴纳遗产税。
1.概念不同:
遗产税:是对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征收的一种税,以遗产为征税对象。
继承税:是对继承人因继承遗产而获得的财产征收的税,征税对象是继承人取得遗产的行为。
2.征税对象不同:
遗产税:征税对象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全部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
继承税:征税对象是继承人继承的财产份额,即继承人实际取得的遗产价值。
3.纳税主体不同:
遗产税:纳税主体是遗产管理人或遗嘱执行人,在遗产分配前缴纳。
继承税:纳税主体是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缴纳。
4.计税依据不同:
遗产税:通常以遗产的总价值为计税依据,按照一定税率进行计征。
继承税:一般以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价值为计税依据,根据不同情况确定税率。
5.征收环节不同:
遗产税: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配前征收。
继承税:在继承人实际取得继承财产时征收。
6.税率计算方式不同:
遗产税:可能根据遗产的总价值采用不同的税率档次进行计算,通常采用累进税率。
继承税:税率计算方式可能因国家或地区而异,可能根据继承的财产价值、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等因素确定,也可能采用不同的税率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