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绝对不是指欠钱的人,而是指借钱给别人的一方。在借贷法律关系中,债权人享有权利,也就是有权要求对方还钱。你可以把债权人理解为“拥有债权的人”,债权就是一种请求权,请求别人还钱的权利。所以,手里拿着借条、把钱转出去的那个人,才是法律意义上的债权人。
欠钱的那个人,在法律上被称为债务人。债务人的义务是按照约定的时间、金额把钱还给债权人。如果把借贷关系比作一条绳子,债权人站在绳子的一头拉着,债务人站在另一头背着。债权人拥有主动权,可以催促债务人履行义务,而债务人必须配合履行。
区分这两个概念对于维权非常关键。因为只有债权人,才有资格去法院起诉。如果你把钱借给了别人,你就是债权人,你有权去法院告那个欠钱不还的人。反之,如果你欠了别人钱,你就是债务人,这时候你只能等着别人来告你,或者主动去还钱消除债务,你没有资格起诉债主还钱给你。
在实际生活中,有时候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身份会发生转化。比如,你把钱借给朋友,后来朋友把这笔债权转让给了第三人,这时候第三人就成了新的债权人,而你朋友变成了中间人,欠钱的人还是原来的债务人。但无论怎么变,债权人永远是那个有权要钱的人,而不是欠钱的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能不能直接起诉担保人,关键要看担保合同里写的是哪种担保方式。法律上把担保分为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这两种担保的责任承担顺序完全不同,直接决定了债权人能不能跳过欠钱的人,直接找担保人要钱。
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完全可以直接起诉担保人。在这种担保方式下,担保人和欠钱的人是一条绳上的蚂蚱,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只要到了还钱的日子,欠钱的人没还钱,债权人想找谁要都可以。你可以只告欠钱的人,也可以只告担保人,甚至把两个人一起告上法庭。担保人没有理由推脱说“你先去找他,他没钱了再来找我”。
如果是一般保证,债权人就不能直接起诉担保人了。一般保证的担保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意思是说,债权人必须先起诉欠钱的人,并且经过法院强制执行,发现欠钱的人确实没钱还了,这时候才能回过头来找一般保证人。如果债权人还没起诉欠钱的人,就直接去告一般保证人,担保人可以理直气壮地拒绝承担责任。
这里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默认规则。如果当初签担保合同时,没有明确写是哪种保证方式,或者写得模棱两可,法律现在规定推定为一般保证。这是为了保护担保人,避免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承担过重的责任。所以,如果合同里没写清楚“连带责任”这几个字,通常都要先找债务人算账。
当然,一般保证也有例外情况。如果欠钱的人下落不明、移居国外,或者法院已经受理了欠钱人的破产案件,这时候再去起诉欠钱的人已经没有意义了。在这些特殊情况下,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一般保证人,要求其承担责任。这主要是为了防止因为死板地走程序而耽误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