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起诉不能是行政诉讼。这两个诉讼制度的性质完全不同。行政诉讼解决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产生的争议。起诉的对象必须是行政机关,比如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自然资源局等。商业纠纷中的被告是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不是行政机关,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受案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商业主体之间因合同履行、货款拖欠、股权分配等问题产生的争议,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关系,不能通过行政诉讼解决。
民事诉讼才是商业纠纷的正确渠道。民事诉讼处理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纠纷。两个公司签了合同不履行、一方供货另一方不给钱、股东之间闹矛盾,这些都属于民事纠纷,应该打民事官司,告到法院的民事审判庭。把民事纠纷硬往行政诉讼上靠,法院根本不会受理。
有一个特殊情况需要注意。如果商业纠纷涉及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比如政府拖欠工程款、行政部门违法查封企业财产,这时候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这种诉讼的对象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业纠纷。简单说:告企业走民事,告政府走行政,别搞混了。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两回事。商业主体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和诉讼解决的是行政争议,不是你和另一家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商业合同纠纷从一开始就只能在民事法庭解决。
商业起诉费通常指商业纠纷案件的案件受理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商业起诉费按诉讼请求金额或价额分段累计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不超过1万元:每件交纳50元;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2.5%交纳;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交纳;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0.9%交纳;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8%交纳;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7%交纳;
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0.6%交纳;
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以调解方式结案或当事人申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
涉及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且合并审理,分别减半交纳;
具体收费标准可能因地区政策略有差异,咨询当地法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