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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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三章 代表名额的确定和分配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七章 选举程序
第八章 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
第九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按《选举法》第二条规定。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
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简称县级)和不设区政权的郊区乡、镇(以下简称乡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可以统一部署,结合进行。
第三条 驻在乡、镇的属于县级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可以只参加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县人民政府驻地在市区内的,其所属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参加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县和市辖区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驻地在外县或邻近市辖区的,其职工只参加所属县和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驻地所在县或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五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选举工作办公室,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指导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县、乡两级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县级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镇选举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
县级选举委员会指导乡、镇选举委员会的工作。
第六条 县级选举委员会由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乡、镇选举委员会由七至十三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
第七条 县级选举委员会由本级党政领导干部和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负责人以及各方面的代表组成;乡、镇选举委员会由本级党政机关、和群众团体负责人组成。
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均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第八条 选举委员会的:
(一)负责《选举法》、《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的贯彻执行
(二)制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计划;
(三)宣传《选举法》、《地方组织法》和《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
(四)训练选举工作人员;
(五)划分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规定选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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