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后的举证问题
我由于身体不适,2005年9月到医院住院治疗,在治疗期间,打了大量的激素药,造成了双侧股骨头坏死,我于20006年6月起诉法院,经市医疗鉴定,不是医疗事故。我不服气,申请司法鉴定,经过鉴定,有直接因果关系,存在过错,于是我又追加了起诉费,两年了还没开庭,现在法院要开庭了,日子也定了,可医院又申请延期举证,法院同意了,这么多天干啥去了,不知是什么意思,请问法律有这样的规定吗鉴定时已经举证了,为什么还要举证。
律师解答: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证据规定》第38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河南刘青芳律师回复13938628340
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