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信息产品责任的性质是如何规定的

大律师网 2018-05-01    0人已阅读
导读:据经济学学者认为,任何可以被数字化,即可以被编码成一串数字的事物都是信息。包括足球比赛的比分、书籍、电影、股票指数、网页以及电子邮件等都是信息。经过劳动加工的信息是信息产品。 网友提问:信息产品责任的性

据经济学学者认为,任何可以被数字化,即可以被编码成一串数字的事物都是信息。包括足球比赛的比分、书籍、电影、股票指数、网页以及电子邮件等都是信息。经过劳动加工的信息是信息产品。

网友提问:信息产品责任的性质是如何规定的

律师解答:信息产品责任是合同责任还是侵权责任有学者认为,信息产品责任分为两种情况,在信息产品使用者同生产者之间存在合同的情况下,如果信息产品有缺陷而致人损害,则发生违约责任同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没有合同时,则只可能发生侵权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信息责任经常发生在无合同存在的场合。首先应该明确的是,在信息产品责任中,责任的承担者为信息的生产者和传播者,与信息载体的销售者可能偶然重合,但并不必然重合。以一起实践中的案件为例。一考生认为其购买的考研复习资料中偏离大纲要求,错误颇多。导致其考研失利,因此状告出版社。在该案中,应该承担信息产品责任的是该书的编写者和出版社,他们对信息具有制造和识别能力,对信息的瑕疵应承担担保责任;而该书的出卖者对该信息并没有,准确的说,是没有必要有识别和加工能力,其经营的对象只是信息的载体——书页,因而只对书页的质量承担担保责任。该案是存在合同,不过是存在于售书者和买书者之间的以书本这一物质载体为标的物的合同,显然不能成为追究信息产品责任的依据。而如果主张权利的并非该书的买受人,只是借用者,则更谈不上什么合同责任了。虽然不排除在赔偿权利人和责任人之间存在以信息产品为标的的合同的情形,但无合同可能更是常态,无合同不是追究信息产品责任的障碍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

更多>>

热门博文

更多>>

最新法律资讯

更多>>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