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国家科委关于印发《关于设立中外合资研究开发机构、

大律师网 2018-05-08    0人已阅读
导读:国家科委关于印发《关于设立中外合资研究开发机构、中外合作研究开发机构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政字[1997]430号 实施日期:1997-09-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科技司:

国家科委关于印发《关于设立中外合资研究开发机构、中外合作研究开发机构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政字[1997]430号

实施日期:1997-09-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科技司:

为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扩大对外开放,加强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保障中外合资研究开发机构和中外合作研究开发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三十六条,我委制定了《关于设立中外合资研究开发机构、中外合作研究开发机构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遇到的新问题随时通报给我们。

附件:关于设立中外合资研究开发机构、中外合作研究开发机构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中外合资研究开发机构、中外合作研究开发机构的合法权益,加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发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外、境外的组织或个人与中国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研究开发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创办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研究开发机构。

第三条 中外合资研究开发机构是指中外双方依据合资协议,共同投入资金、设备和科技资源创办的研究开发机构。中外合资研究开发机构,外方的出资额不得低于出资总额的25%。中外合资研究开发机构具备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第四条 中外合作研究开发机构是指中外双方依照合同,合作建立的研究开发机构。中外合作研究开发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

第五条 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研究开发机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平等互利、诚实信用、成果共享、风险共担、保护知识产权、尊重国际惯例的原则。

第六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在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内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高科技研究、社会公益性科学研究以及上述领域的技术开发和试验发展。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研究开发机构若从事生产经营业务,必须事先经主管部门同意,依法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另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并申请有关营业执照。

第七条 创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研究开发机构,外方合资者、合作者应当提供先进的科技成果、信息资料、试验装备或派遣高水平科技人员参与共同研究、开发工作。

第八条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全国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研究开发机构的宏观管理和协调指导。

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归口管理本部门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研究开发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划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研究开发机构。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九条 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研究开发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符合国家科技资源配置的总体布局;

研究开发的方向符合国家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

有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章程;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

更多>>

热门博文

更多>>

最新法律资讯

更多>>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