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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实施《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

大律师网 2018-06-07    0人已阅读
导读: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规范科技开发用品的免税进口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对科教用品进口实行政策的决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于2007年月3日以第44号令发布《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
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规范科技开发用品的免税进口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对科教用品进口实行政策的决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于2007年月3日以第44号令发布《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自2007年2月日起施行。997年月22日经国务院批准,997年4月0日海关总署令第6号发布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同时废止。。 《暂行规定》对享有免征进口税收优惠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作出了明确限定 下列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在200年2月3日前,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和进口环节、:
(一)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四)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五)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 《暂行规定》规定了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的具体范围 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的具体范围,按照《暂行规定》所附《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暂行规定》列有科技开发类用品共十三种,还对某些用品的使用范围作了限定。 《暂行规定》规定了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的使用及罚则 经海关核准的单位,其免税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可以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 发活动。
若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有关单位在年内不得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单位在3年内不得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第44号令《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全文收入海关通-海关律师网法规库“海关通关与关税类”项下“海关减免税制度法规目录”,网址:http://od.customslawyer.cn/cn/zs_0.asp?typeid=273 CId=6254 。 海关 关实 实施 施《 《科 科技 技开 开发 发用 用品 品免 免征 征进 进口 口税 税收 收暂 暂行 行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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