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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大律师网 2018-06-22    0人已阅读
导读:葫芦岛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 第三章 城市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 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六章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七章 市政公用设施工程规划管理
葫芦岛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 第三章 城市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 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六章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七章 市政公用设施工程规划管理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 葫芦岛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
第三章 城市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
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六章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七章 市政公用设施工程规划管理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并保证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及市级以上各类开发区、旅游渡假区进行建设和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施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依法编制或个性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 城市规划工作在市、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负有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五条 城市规划审批实行、“一书二证”管理制度。城市规划区内及市级以上各类开发、旅游渡假区和村镇规划的各项建设必须依法佃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书两证“的核发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城市统一规划和管理,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编制与实施城市规划应当符合本市市情,城乡建设和发展,要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坚持城市和村镇的性质与发展方向相统一;建设规模与合理布局相统一;合理用地和节约用地相统一的原则。正确处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区域发展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文物古迹保护的关系,城市规划;城管管理;市政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基础工作必须协调发展,体现现代化沿海开放城市规划和建设风格。
第七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规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编制本市总体规划和总“体规划纲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需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由是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南票区所在地的总体规划,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其它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单独编制的各项专业规划,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城市总体规划进行编制。
第十条 城镇体系规划编制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城镇体系规划分为;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在编制城镇总体规划中共同编制。
(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要在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下,合理确定城镇的数量、布局和发展重点,选定中心镇,统筹安排城乡居民点,注重基础设施的社会设施建设,严格控制国道、省道两侧的建设,改变村镇建设散乱状况,促进小城镇发展。
(三)小城镇和集镇、村庄的规划要在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下,合理确定规模,统筹配置基础设施和公共建筑,集中规划乡镇企业建设用地。小城镇和村庄规划保持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相适应,贯彻因地制直、紧凑布局、节约用地、保护环境、注重实效的原则。
(四)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有昨于保护城市发展历史和传统风貌,划定历史街区和文物古迹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制定保护措施和控制要求,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五)风景名胜区规划坚持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方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风景名胜区的特点。按照生态保护和环境容量的要求严格控制开发利用活动。风景名胜区内不准规划建设宾馆、招待所、各类培训中心及休、养院所。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及其土地,不准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渡假区。
第十一条 编制城市规划所需历史;现状及发展等有关资料,有关单位应给予大力支持和无偿提供。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葫芦岛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
第三章 城市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
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六章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七章 市政公用设施工程规划管理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并保证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及市级以上各类开发区、旅游渡假区进行建设和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施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依法编制或个性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 城市规划工作在市、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负有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职责。 (共计6页) 上一页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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