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营业税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有何新变化?

大律师网 2018-07-04    0人已阅读
导读:问:营业税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有何新变化 答: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这与以往有了很大的调整,将营业税纳税
问:营业税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有何新变化 答: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这与以往有了很大的调整,将营业税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由按劳务发生地原则确定

问:营业税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有何新变化

答: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这与以往有了很大的调整,将营业税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由按劳务发生地原则确定调整为按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原则确定。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除外,仍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新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紫菁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

更多>>

热门博文

更多>>

最新法律资讯

更多>>
TOP
2008 - 2026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