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案件认证难
由于无过错方提供的证据不充分,过错方又尽力予以抗辩,致使法官对无过错方提供的证据难以认定,而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非法定的三种证据,法官又不得主动调查、收集证据,这样就使许多无过错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能得到支持。王女与赵男结婚多年,近年由于赵男与张女交往密切,夫妻双方产生矛盾,王女起诉离婚并提出赵男与婚外女性同居,应予赔偿,王女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供了下列证据:1、某年月日晚11时许,赵男在张女家,派出所人员到了现场的陈述;2、张女因病住院,病历上“家属”一栏记载的是赵男,住址一栏写的是张女的房屋地址。对王女提供的证据赵男并不否认,但认为仅这两个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张女同居。由于知情证人拒绝为王女做证,而法官又不能到医院、派出所或居住地收集证据,致使难以认定王女提供的证据,其赔偿请求未予支持。
此外,由于法律对损害赔偿的时限没有做出具体规定,致使一些案件法官不敢判决赔偿。李女与高男于1983年结婚,1993年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高男将李女门牙打掉二颗,左手无名指骨折,但当时考虑孩子小,李女未提出离婚,现孩子长大,高男对李女仍然经常殴打,今年李女起诉离婚并要求损害赔偿。按着最高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构成伤害后果的,才应赔偿,但本案构成伤害后果的行为发生在9年前,近几年高男对李女的殴打行为并未造成伤害后果,那么李女的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对此合议庭未能形成一致意见,没有判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