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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的免责条件和举证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大律师网 2018-08-02    0人已阅读
导读:关于产品责任的概念,目前国内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产品责任就是产品质量责任,既包括产品责任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又包括产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网友提问:生产者的免责条件和举证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律师解答

关于产品责任的概念,目前国内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产品责任就是产品质量责任,既包括产品责任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又包括产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网友提问:生产者的免责条件和举证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律师解答:生产者对因产品缺陷造成用户、消费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侵权赔偿承担严格责任。但是, 严格责任并不是绝对责任, 生产者只要能够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 提供确凿、充分的证据,进行有效抗辩,则可以免除其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第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这是指生产者生产的产品未出厂、销售。也就是说,具有缺陷的产品尚未出厂、销售,发生了损害,不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第二, 产品投入流通时, 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这项免责条件是指产品在出厂、销售时,不存在产品缺陷。产品缺陷是在生产者脱离对产品的控制以后,在流通领域或者消费过程等其他环节中,由其他人造成的。

第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产品质量法》规定对技术发展中的风险应当免除生产者责任,其目的是为了鼓励科技进步,激励生产者开发新产品,使用新技术,将科技成果转化为有普遍使用价值的产品。同时,也是对生产者不可预见的过失解除责任。

欧洲共同体成员国在制定产品责任法律过程中,就是否将开发风险规定为免责条件之一,争论了整整9 年。最后于1985 年达成协议,在正式生效的产品责任法律中,将发展中的风险列为免责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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