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知识】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2010年4月29日修改的,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赔偿法》不仅在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章节中以第3条和第17条专项列举了对公民错拘、错捕、错判而造成名誉权、荣誉权侵害的五种情形规定了赔偿义务机关除赔偿物质损失外,还应当给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礼道歉,而且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虽然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但是不足以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给赔偿权利人所造成精神上的创伤和痛苦予以公正、及时和有效的救济。因此,在国家赔偿中应加大精神损害赔偿的力度。
1.确立国家精神损害赔偿是现代文明社会发展的需要,随着社会发展,人们的物质、精神生活日益提高,对自己的名誉权、荣誉权等人身权看得越来越重要,精神损害赔偿已成为侵犯人身权赔偿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在国家赔偿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既是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和健全,也反映了一个国家对人权价值的认识和尊重程度,也是贯彻宪法尊重人权的体现。人们在普遍加强保护自己精神权利意识的同时,还迫切要求把这种意识以法律的形式上升为国家意志,从而给人权的精神权利以强制性保障。
2.精神损害赔偿有宪法和其他法律依据,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这正是我国国家赔偿法立法的根本渊源。同时也为受害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根本法律保障。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要求赔偿损失”既包括要求赔偿财产方面的损失,也包括赔偿非财产方面的损失即精神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重申了精神损害赔偿这一规定。上述规定,都为在国家赔偿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充分依据。
3.精神损害可以用金钱的方式赔偿。
人身权的侵害与精神损害不可分离,当人身权受到损害时,赔偿权利人的精神也就会不可避免地遭到侵害。所以国家赔偿法第35条对侵害公民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造成损害的,虽作出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但是即便如此,也远不能弥补受害人精神上所遭受的精神创伤和痛苦。因为,名誉权和荣誉权作为一种精神性人格权利,虽然本身不具有财产内容,但在一定条件下却可以为权利主体带来财产利益,所以从公正合理的角度出发,应当认定精神损害赔偿完全可以用金钱来赔偿,也只有这样,才能体现法律对侵权行为的惩戒,才能真正抚慰受害人精神痛苦和心灵上的创伤。
综上所述,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在立法上已经出现瑕疵,保护范围太窄,赔偿项目太少,功能单一,以致因法无明文规定,对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无法予以支持,而得不到精神损害赔偿,所以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尽早出台一部相关法律,以完善立法不足,这样可以避免法律人适用法律的随意性,还可以使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时有法可依,从而使人民利益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进而体现宪法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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