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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处罚

大律师网 2019-02-04    0人已阅读
导读:行政处罚附件八十四 填报单位:公安局 项目 名称法律、法规、规章的 具体条款依据审批所 需材料办理流程承诺 时限收费标准 及依据是否纳入政务中心受理备 注 对写恐吓信或行政处罚附件八十四填报单位:公安局项目名称
行政处罚附件八十四 填报单位:公安局 项目 名称法律、法规、规章的 具体条款依据审批所 需材料办理流程承诺 时限收费标准 及依据是否纳入政务中心受理备 注 对写恐吓信或

  行政处罚附件八十四

  填报单位:公安局

  项目

  名称法律、法规、规章的

  具体条款依据审批所

  需材料办理流程承诺

  时限收费标准

  及依据是否纳入政务中心受理备

  注

  对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发布)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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