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同居八年没领取结婚证 感情破裂法院判决离婚

大律师网 2020-04-22    0人已阅读
导读:案情: 黄三(化名)、陈青(化名)这对“”没有领过,却都接到了一份。2月19日,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属的案,准许陈青与黄三离婚。1990年,20岁的男子黄三与陈青经人介绍相识,按农村习俗办酒后两人便同居生活,199
案情:

黄三(化名)、陈青(化名)这对“”没有领过,却都接到了一份。2月19日,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属的案,准许陈青与黄三离婚。

1990年,20岁的男子黄三与陈青经人介绍相识,按农村习俗办酒后两人便同居生活,1991年到1993年生育了两个儿子、抱养了一个女儿。后陈青发现黄三之前已与人同居生育有一子,两人便经常为一些家庭琐事争吵打闹。2007年,因黄三怀疑陈青有外遇,陈青多次提出离婚。2008年初,陈青回娘家住,并于4月向法院提出离婚,法院以原被告感情尚未破裂为由驳回陈青的诉讼请求。然而,两人的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改善,同年11月陈青又以同样理由向法院提出离婚,黄三则答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的婚姻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属事实婚姻。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于2008年4月向法院提出离婚被驳回,同年11月28日再次提出离婚,被告亦同意与原告离婚,遂准许原被告离婚。法院还就原被告与子女问题作出判决。

评析:

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进行。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此条即是关于法定婚姻的规定。事实婚姻是相对于法定婚姻而言,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本案原被告共同生活了十几年,生育和抚养了三个儿女,符合事实婚姻的特征。

我国对事实婚姻的认定,采取的是在不同的时期,有条件的承认其事实婚姻关系。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承认事实婚姻关系的存在,即承认事实婚姻与法定婚姻有一样的法律效力。公布实施后,明确只要未进行结婚登记,都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本案中原被告在同居、1994年均已达到法定,即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故原告于2008年提出离婚时,法院按事实婚姻处理,即像对待法定婚姻一样处理。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

更多>>

热门博文

更多>>

最新法律资讯

更多>>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