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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钧与高爱红离婚纠纷案

大律师网 2020-07-26    0人已阅读
导读: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调 解 书(2005)东民一终字第42号上诉人(原审)高钧,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东营市办公室职工,住东营市东城海河小区91号楼西单元102室。 委托人王中祥,山东众旭律师

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5)东民一终字第42号

上诉人(原审)高钧,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东营市办公室职工,住东营市东城海河小区91号楼西单元102室。
委托人王中祥,山东众旭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高爱红,女,197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城海河小区91号楼西单元102室。
委托代理人刘亚莉,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高钧与高爱红离婚;
二、80型楼住房归高钧所有,高钧支付高爱红房屋补偿款12万元;
三、共同存款4.3万元归高钧所有,高钧补偿高爱红2.15万元;
四、高钧返还高爱红1万元;
五、:松鹤延年两全保险归高爱红所有,高爱红补偿高钧1.5万元;
六、公积金3651.86元归高钧所有,高钧补偿高爱红2053元;
七、在高钧处的邮票归高钧所有,因用于邮票在中国建设银行东营市胶州路支行所借5万元由高钧负责偿还;
八、夫妻共同4000元归高爱红,高爱红补偿高钧2000元;
九、在中国农业银行东营市胶州路支行5万元由高钧负责偿还,高爱红补偿高钧2.5万元;
十、LG微波炉1台归高爱红所有;
十一、夫妻共同财产:康佳牌21英寸彩色电视机1台、海信VCD1台、海尔电冰箱1台、LG空调器1台、西门子洗衣机1台、澳柯玛电热水器1台、皇明太阳能热水器1台、樱花抽油烟机1台、金马皮沙发1套(一大二小)、爱浪组合音响1套(六件)、电脑1台、时代书橱1张、时代组合柜1套、时代玻璃茶几1套(一长一方)、时代双人床1张、单人床1张、时代餐桌1套(带四把椅子)、松下摄像机1台、自行车1辆、大壁灯1个、小壁灯1个、饮水机1台、挂衣架1个、窗帘1个、索尼牌29英寸彩色电视机1台、金正DVD1台、不粘锅1个。高钧分得:康佳牌21英寸彩色电视机1台、海信VCD1台、海尔电冰箱1台、不粘锅1个、澳柯玛电热水器1台、电脑1台、时代书橱1张、时代组合柜1套、时代玻璃茶几1套(一长一方),其他财产归高爱红所有;
十二、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费2700元,由高钧负担1400元、高爱红负担1350元(鉴于高钧已将一审诉讼费用缴纳,高爱红支付高钧1350元);
十三、案件受理费50元、财产分割费2700元,由高钧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纪红广
审 判 员 刘国海
代理审判员 翟玉芬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爱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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