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1)东民终字第298号
上诉人(原审)李小梅,女,197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广饶县陈官乡杨桥村人,住该村。
被上诉人(原审)李卫东,男,1973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广饶县陈官乡李家村人,住该村。
案由:
上诉人李小梅因离婚一案,不服广饶县人民法院(2001)广民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与被上诉人李卫东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李小梅与李卫东离婚;
二、婚生女儿李冰婕随李卫东共同生活,子女抚育费由李卫东自行负担;
三、李卫东一次性给予李小梅生活帮助费2500元;
四、从有利于女儿健康成长出发,互相提供、探望女儿的便利;
五、及婚后财产中,被子五床、褥子二床、饭橱一个、木箱两个、缝纫机一台归李小梅所有;其余财产归李卫东所有。
一、案件受理费各40元均由上诉人李小梅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蒋积杰
审判员 王海蓉
代理审判员 纪红广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爱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