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5)东民一终字第5号
上诉人(原审):王友芹,女,197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东营市公安局国保支队干部,住东营市文汇小区380号楼1单元202室。
委托人:崔瑜,山东正义之光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飞,男,197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东营市公安局行动技术支队干部,住东营市文汇小区380号楼1单元202室。
委托代理人:田惠臣,山东黄河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
上诉人王友芹与上诉人徐飞因离婚纠纷一案,均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3)东民初字第2169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王友芹与徐飞离婚。
二、王友芹的挂表一个、被子四床归王友芹所有;
徐飞的个人财产:海尔电冰箱一台、小天鹅洗衣机一台、布艺沙发一套(一大两小)、茶几两个(一大一小)、抽油烟机一个归徐飞所有。
三、:餐桌一套(一张桌子、六个椅子)、木制双人床一张(新)、新科DVD一台、写字台一张归王友芹所有;
燃气灶一个、热水器一台、组装微机一台(电脑主机除外)、北京213吉普车一辆(车号为鲁E20092)、转椅一把、木制双人床一张(旧)、书柜两个归徐飞所有。
(以上财产除北京213吉普车一辆在徐飞处外,其余财产在东营市文汇小区380号楼1单元202室)
四、东营市北小区7号楼4单元2层西门住房一套归徐飞居住使用。
五、28000元(徐伟)、其余50000元(债权人是东营市东营区胜利农村信用合作社东城开发区分社)由徐飞偿还。
六、市直归徐飞所有,徐飞于2005年1月30日前支付王友芹房屋补偿款118500元。房屋补偿款清偿后,徐飞到市直房产部门办理房产户主变更登记手续。
一审案件受理费450元,由王友芹负担。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徐飞、王友芹各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宪银
审 判 员 刘国海
代理审判员 童玉海
二00五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于 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