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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凤霞与刘俊林离婚案

大律师网 2020-11-06    0人已阅读
导读:(2004)阿民初字第3183号袁凤霞,女,195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所:阿城市通城街物资回收楼1单元401室。 刘俊林,男,1952年1月12日出生,个体,现住所:阿城市通城街物资回收楼。 本院受理原告袁凤霞与被

(2004)阿民初字第3183号

袁凤霞,女,195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所:阿城市通城街物资回收楼1单元401室。
刘俊林,男,1952年1月12日出生,个体,现住所:阿城市通城街物资回收楼。
本院受理原告袁凤霞与被告刘俊林一案,原告于2004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正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景福


二OO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魏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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