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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与陈书宇离婚案

大律师网 2020-12-24    0人已阅读
导读:(2004)阿民初字第3237号刘波,男,198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阿城市红星乡复星村农民,现住阿城市和平公寓B栋3单元302室。 陈书宇,女,198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阿城市和平公寓B栋3单元302室。 本院在审

(2004)阿民初字第3237号

刘波,男,198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阿城市红星乡复星村农民,现住阿城市和平公寓B栋3单元302室。
陈书宇,女,198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阿城市和平公寓B栋3单元302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波与被告陈书宇一案中,原告于2004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愿处分权利,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波撤回。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徐国利


二OO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夏 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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