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向庆,女,生于1984年3月14日,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巫溪县人,务农,住巫溪县塘坊乡学堂村一组。
被 告杜明国,男,生于1982年12月15日,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巫溪县人,务农,住巫溪县塘坊乡学堂村一组。
向庆诉杜明国一案,本院于2008年2月26日受理后,原、被告双方一致要求当即进行开庭审理,本院同意后,依法由员周荣虎独任审判,适用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2月21日办理登记,2006年5月3日原告生育一女,名向忆琳;原、被告在婚后聚少离多,性格不合,关系较紧张。
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原告向庆与被告杜明国;
二、婚生女向忆琳随原告向庆生活,被告杜明国自愿每年负担婚生女向忆琳的生活费及教育费10000元,并定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给付完毕,直至向忆琳年满18周岁且能独立生活时止。 本案收案件受理费120元,原告向庆自愿负担。
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