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清民初字第216号
董木秀,女,1957年8 月11 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清流县邓家乡邓家村。
邓文林,又名邓文茂,男,1956年 9月3 日出生,汉族,农民,清流县邓家乡邓家村人,现在福建省厦门监狱服刑。
原告董木秀与被告邓文林因一案,原告以为由请求与被告。经本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董木秀与被告邓文林离婚。
二、养女邓青梅由原告,抚养费由原告负担。
三、原告董木秀补偿被告邓文林人民币10000元(此款于被告邓文林刑满出狱时付清);共同人民币10000元(系邓华东)归原告董木秀所有。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合计人民币3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伍益民
二○○三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赖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