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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木秀与邓文林离婚纠纷案

大律师网 2021-02-19    0人已阅读
导读:(2003)清民初字第216号董木秀,女,1957年8 月11 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清流县邓家乡邓家村。 邓文林,又名邓文茂,男,1956年 9月3 日出生,汉族,农民,清流县邓家乡邓家村人,现在福建省厦门监狱服刑。 原告董木秀

(2003)清民初字第216号

董木秀,女,1957年8 月11 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清流县邓家乡邓家村。
邓文林,又名邓文茂,男,1956年 9月3 日出生,汉族,农民,清流县邓家乡邓家村人,现在福建省厦门监狱服刑。
原告董木秀与被告邓文林因一案,原告以为由请求与被告。经本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董木秀与被告邓文林离婚。
二、养女邓青梅由原告,抚养费由原告负担。
三、原告董木秀补偿被告邓文林人民币10000元(此款于被告邓文林刑满出狱时付清);共同人民币10000元(系邓华东)归原告董木秀所有。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合计人民币3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伍益民


二○○三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赖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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