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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执行终本与终结执行有何区别?

大律师网 2024-03-15    0人已阅读
导读:执行终本与终结执行是民事诉讼执行程序中的两个重要概念,两者均涉及执行程序的终止,但其终止的原因、条件以及后续影响存在显著区别。执行终本主要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而暂时中止执行,待有条件后可恢复;而终结执行则是因法定事由出现,导致执行程序永久性结束。

执行终本与终结执行有何区别?

1. 执行终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执行终本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情况下,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这并不意味着执行权利的消灭,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2. 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终结执行的情况主要包括: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被执行人死亡且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终结执行意味着执行程序的彻底终结,当事人不再享有基于原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强制执行的权利。

相关法条: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九条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终本后债权是否消失?

“执行终本”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一种执行程序终结方式,指的是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被执行人暂时丧失履行能力等法定原因,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或人民法院决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这并不意味着债权就此消失。

尽管执行程序终本,但债权债务关系并未因之而消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终本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权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虽然当前无法执行,但只要债务依然存在,债权人的债权仍然有效,当具备执行条件时,债权人可以继续主张并要求法院恢复执行。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同时,第二百五十八条明确规定:“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执行终本并非债权消失,而是执行程序的一种暂时性、阶段性的终结,债权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仍可继续主张并恢复执行程序以实现其债权。

执行终本和终结执行虽都涉及到执行程序的终止,但在实质内涵、适用条件以及对执行权利的影响方面存在显著差异。执行终本具有暂时性和可恢复性,旨在应对被执行人当前无法履行义务但未来可能有能力履行的情形;而终结执行则更具终极性,通常发生在执行已无实际意义或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运用这两种制度,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和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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