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许可使用中经济报酬如何确定?
在著作权许可使用中,经济报酬的确定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和等价有偿的原则。首先,要考虑作品本身的价值,包括其创造性、艺术性、学术性以及在市场上的稀缺程度等因素。其次,应考虑许可使用的具体条件,如使用的方式(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范围(地域范围、时间范围)、数量以及对作品的修改程度等。此外,还应参照同类作品在市场上的许可费用标准,以确保报酬既不偏高也不偏低,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则可能需要通过评估机构进行专业评估或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定。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并支付报酬。
2.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者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许可使用费。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中约定的使用费可以参照国家版权局制定的付酬标准和办法确定;没有付酬标准或者付酬标准约定不明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著作权许可使用期限有何法律规定?
著作权许可使用期限主要涉及到著作权人将其作品的部分或全部财产权利在一定期限内授予他人使用的场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许可使用的期限由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在合同中约定,但该期限不得超出著作权保护期。
1.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依据作品性质有所不同。对于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不受限制,永久受到保护;而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等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
2. 对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其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作品首次发表后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
许可使用期限必须在这个法定的著作权保护期限范围内进行约定,超出这一范围的许可使用将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第四十一条规定:“许可他人行使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三)许可使用的期间……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以上条款确立了著作权许可使用期限的基本法律规则,即许可使用期限应在著作权法定保护期内,并通过合同方式明确约定。
著作权被许可方能否再许可他人使用作品?
在著作权法体系下,关于著作权被许可方能否再许可他人使用作品的问题,并非所有情况下都允许。这主要取决于原许可协议中对于“转授权”或“再许可权”的规定。
1. 当原许可协议明确赋予了被许可方转授权的权利时,被许可方可以根据约定将其获得使用权的作品再许可给第三方使用。但这种转授权通常需要在原著作权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进行,不能超出原许可协议规定的使用方式、地域范围、期限等条件。
2. 如果原许可协议没有明确赋予被许可方转授权的权利,或者明确禁止转授权,则被许可方无权将作品许可给他人使用。否则,将构成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侵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七)是否允许转授权;……”
此外,《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也明确规定:“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专有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许可人可以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但不得超出原许可约定的范围。”
著作权被许可方能否再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关键在于原许可协议的具体内容和约定,必须严格遵守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确定著作权许可使用中的经济报酬时,需要全面权衡各方面因素并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保证许可使用合同的公平公正。同时,建议著作权人和使用者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经济报酬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减少后续可能出现的争议。如有必要,可通过法律途径寻求专业的评估和裁决,确保各方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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