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发工资并不直接等同于辞退员工。
辞退是指用人单位主动且明确地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若要合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满足特定情形,如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因劳动者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等过失性辞退情形,或是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等无过失性辞退情形,并且要遵循法定程序,如提前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等。单纯的停发工资行为,若用人单位没有明确表达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且后续补发工资或者给出合理说明,如因财务核算失误、资金短期周转困难等暂时原因导致工资延迟发放,那么通常不构成辞退。
然而,若用人单位无故停发工资,同时有其他暗示或实际行为,如收回办公设备、取消员工工作权限、不再安排工作任务等,综合这些情况,可能被认定为用人单位以实际行动表明解除劳动关系,构成事实上的辞退,此时用人单位可能需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依据法律规定需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经济补偿则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计算。
停发工资期间社保的承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这表明,只要劳动关系存续,用人单位就负有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在停发工资期间,如果双方劳动关系依然存在,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停止为员工缴纳社保,即便工资停发,社保费用中用人单位应承担的部分仍需由单位支付,职工个人应承担的部分,通常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双方达成停薪留职协议且明确约定社保缴纳方式,在符合法律规定且双方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能出现由员工自行承担全部或部分社保费用的情况。不过,若用人单位停发工资并停止缴纳社保,又未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这种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侵害了劳动者的社保权益,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若因社保停缴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相应社保待遇而遭受损失,用人单位需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