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过错方依法负有赔偿责任,承担受害方因事故遭受的全部合理损失,如果过错方拒绝赔偿,受害方无需慌张,可按照以下步骤通过合法途径逐步维权,每个步骤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引,能切实保障自身权益。
1.协商理赔
这是最便捷高效的首要步骤,事故责任认定后,受害方可主动联系过错方及保险公司,明确告知其赔偿义务和具体赔偿项目及金额,要求其配合理赔。
赔偿项目需具体明确,医疗费按实际票据金额赔偿,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当地同行业平均工资计算,营养费每天30至50元,护理费按当地护工报酬标准计算。
2.投诉维权
如果协商无果,进入第二步投诉维权,过错方是机动车且投保了保险,保险公司拖延理赔或无理拒赔的,可拨打12378保险消费者投诉热线投诉,督促保险公司依法履行理赔义务;也可向交管部门投诉,要求交管部门协助调解,督促过错方履行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3.民事诉讼
投诉调解仍无法解决,进入第三步也是最终的维权保障,受害方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需收集好相关证据,在三年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要求过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同时可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优先赔偿。
相关法条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院判决后,过错方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查封、扣押其财产用于赔偿。
交通事故过错方的认定核心是依据过错责任原则,结合事故发生时双方的行为、过错程度以及行为与事故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综合判断,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认定过错方的核心依据,其认定结果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
认定过错方主要看双方是否存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该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大小,根据不同情况可分为以下几种,具体如下:
1.全部过错
指一方的违法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唯一原因,该方承担全部责任,另一方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2.主要过错与次要过错
双方均有违法行为时,根据过错程度和对事故的作用划分,其中一方的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更大、过错程度更重,该方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承担次要责任;反之,违法行为作用较小、过错程度较轻的一方承担次要责任,另一方承担主要责任。
3.同等过错
双方的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相当、过错程度相同,双方承担同等责任。
4.无过错
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5.异议处理
如果当事人对交管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有异议,可在收到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交管部门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认定书的执行,上一级交管部门会对事故认定情况进行重新核查,依法作出复核结论,确保过错方认定的公平公正。
相关法条依据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总结来说,交通事故过错方不赔偿可通过协商投诉诉讼等途径维权,赔偿项目有明确标准,过错方认定以责任认定书为核心,结合过错程度综合判断。大家遭遇事故后,要及时固定证据,明确过错方和赔偿诉求,依法理性维权,才能有效保障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