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委员会收取班费的行为本身并不当然违法。关键在于收费是否基于全体家长自愿,是否存在强制或变相强制情形。如果家委会以班级名义统一收取费用,并用于教学辅助、集体活动等公共用途,在家长充分知情并同意的前提下,该行为可视为民事委托关系下的合理安排。
收费过程必须保持公开透明。所有收支明细应当定期向全体家长公示,确保资金使用符合最初约定目的。任何将班费挪作私人用途、隐瞒账目或未经同意擅自扩大支出范围的行为,均可能触犯相关法律规定,甚至涉嫌侵占或挪用资金。
教育主管部门多次强调,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以家委会名义违规收费。班费不属于国家规定的教育收费项目,不得与入学、评优、座位安排等事项挂钩。一旦出现借家委会之名行乱收费之实的情况,学校及相关责任人将依法承担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根据《教育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
《价格法》第十八条规定,教育收费属于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
学校组织成立家长委员会具有法律和政策依据。教育部等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明确支持建立家校沟通机制,家委会是其中重要组成部分。其设立目的在于促进家庭与学校协同育人,保障家长对教育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家委会的组建应当遵循民主、公开、自愿原则。成员由家长推选产生,不得由学校指定或操控。学校可以提供必要指导和协助,但不得干预家委会内部事务,更不能将其作为转嫁管理责任或规避监管的工具。
家委会的职责限于沟通协调、建言献策、监督反馈等非行政职能。其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能代替学校行使教育管理职权,也不得组织营利性活动或参与招生、收费等敏感事项。一旦越权行事,相关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教育法》第五十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与家长、社区的联系机制,听取意见和建议。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九条指出,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未成年人教育工作。教育部《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家委会的性质、职责与运行规范。
家委会的存在本意是搭建家校桥梁,而非成为乱收费的通道。无论是收费行为还是组织设立,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坚持自愿、公开、非营利原则。家长和学校都应增强法治意识,共同维护教育环境的清朗与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