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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巨大≠必然实刑:律师详解非法经营案中“量刑辩护”的破局之道

大律师网     2026-01-22

导读:数额巨大≠必然实刑:律师详解非法经营案中“量刑辩护”的破局之道

关键词: 非法经营罪律师 烟草专卖刑事案件辩护 情节特别严重辩护 缓刑适用 经济犯罪刑事律师 广州专业刑事辩护  认罪认罚从宽

 

在刑事辩护领域,某些案件的胜利,不在于颠覆指控,而在于在沉重的指控框架下,为当事人开辟出一条合乎法理与人情的出路。近期经办的一起烟草非法经营案,便是这样一场在“情节特别严重”法定刑期内,通过精细化量刑辩护,最终为当事人赢得缓刑的攻坚战。

 

一、 案情底色:不容回避的“情节特别严重”

当事人李某某,经营一家社区便利店。因法律意识淡薄,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长期从非正规渠道进货并销售香烟,累计金额达68万余元。案发后,现场查获待售香烟价值3万余元。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其非法经营数额已远超“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依法对应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公诉机关亦据此提出二年六个月实刑的量刑建议。压力,从一开始就显而易见。

 

二、 辩护纵深:构建环环相扣的量刑“减震”体系

面对近乎“板上钉钉”的严重情节,辩护的核心必须转向量刑——如何将法定的、酌定的从宽情节,编织成一张足以“托住”当事人、使其免于牢狱之灾的安全网。

1、锚定“自首”:将“被动到案”转化为“主动归责”
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到店检查,当事人现场被控制。表面上,这属于“被动到案”。但我们深入研判其后续行为:她在执法人员面前,没有任何抗拒或逃避,当即、稳定、完整地供述了全部事实,态度配合。我们着重向法庭阐明,这种“到案即供述”且“供述无反复”的行为,实质上完全实现了自首制度节约司法资源、促使案件迅速侦结的立法本意。我们坚持主张,应依法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这为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提供了最关键的法律支点。

2、借势“认罪认罚”:将悔罪态度转化为制度性从宽
在审查起诉阶段,我们与当事人进行了深入沟通,在确认其真心悔罪的基础上,果断决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这并非简单“走形式”,而是有策略地将当事人真诚的悔罪态度,与当前刑事诉讼的核心改革政策相绑定。签署具结书的行为,向法庭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号:当事人不仅承认事实,更认可指控,并自愿接受法律惩罚,其人身危险性和对抗性已极大降低。

3、论证“缓刑可行性”:消除法官的最后顾虑
即便具备减轻处罚情节,能否适用缓刑仍是未知数。我们提前布局,着重从两方面补强:

4、社会危险性评估:强调当事人系为维持小本经营而触法,主观恶性与暴力犯罪、蓄意欺诈有本质区别。其全部退赃行为,是悔罪的具体化,足见再犯可能性极低。

5、社区矫正基础:其拥有固定住所和经营场所,家庭关系稳定,具备接受社区监管、改造的客观条件。我们向法庭呈现的,不是一个抽象的被告人,而是一个可以立即纳入社区矫正体系、进行有效监管的具体个体。

 

三、 判决与启示:专业辩护的价值所在

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自首成立,并结合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依法判决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同时宣告缓刑

回顾此案,有几点思考值得分享:

“情节特别严重”是起点,而非终点。数额标准划定了量刑的参考区间,但绝非机械的刻度尺。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正是律师进行“辩护艺术”创作的舞台。能否用扎实的情节和充分的法理,在这个空间里描绘出对当事人最有利的图景,考验的是律师的专业功底。

量刑辩护是“组合拳”。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社区影响调查……每一个从宽情节都是“零部件”。律师的价值,在于精准地找到它们,有机地组装起来,并清晰地告诉法庭:这套“组合”足以保障刑罚的目的得以实现,适用缓刑是安全且公正的。

理解政策,更要善用政策“宽严相济”和“认罪认罚从宽”不是空洞的口号。在具体案件中,将它们与当事人的具体行为、态度相结合,转化为实实在在的量刑建议,是当代刑事辩护律师必须掌握的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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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每一起刑事案件背后,都是一个具体的人生。作为辩护律师,我们的责任,是在法律刚性规定的框架内,为当事人探寻最大限度的柔性可能。这宗烟草非法经营案的辩护,再次证明,即便在最不利的指控条件下,通过精准、执着且富有策略的辩护,依然可以为当事人争取到回归社会、重启人生的宝贵机会。这正是刑事辩护工作不可替代的价值所在。

 

关于作者:
林智敏,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尤其在经济犯罪、商事犯罪及刑民交叉复杂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经验与实务洞察。

我的工作,不仅是阐释法律,更在于破解困局。我始终坚持从个案中提炼辩点、在指控中建立逻辑,将复杂的法律事实与裁判规则转化为清晰的辩护策略与可行的行动路径。本文所呈现的从“情节特别严重”到缓刑适用的辩护历程,正是这一方法的实践缩影。

如果您正面临非法经营、经济犯罪或其他刑事案件的困扰,或希望就类似法律风险进行预判与应对欢迎通过平台搜索“林智敏”与我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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