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网 2026-01-22
关键词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谦抑性、企业家法律风险、税务行政违法、刑事犯罪界限、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民营企业保护
在刑事辩护领域,有些案件的价值远超个案输赢本身。最近办结的一起虚开发票案,让我对司法实践中“形式”与“实质”的张力有了更深的体会。当事人李某伟一审被判有罪,二审我们介入后成功逆转,终获无罪。这个案件之所以关键,是因为它触及了一个普遍困惑:如果交易完全真实,仅仅因为开票主体与经营主体不一致,就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一、 案子是怎么发生的:一个个体户的无奈选择
李某伟是个实实在在的生意人,经营一家建材厂。因为工厂是小规模纳税人,开不出客户需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生意眼看要做不成。为了把生意继续下去,他和自己亲哥哥商量,用哥哥名下的一般纳税人公司去签合同、收款、开票。从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到送货收款,所有环节都是真实发生的,税款也依法申报缴纳了。
但问题恰恰出在“开票”这个环节上。公诉机关认为,谁实际经营,就应该用谁的名义开票。用了别人公司名义开,就是“虚开”。一审法院采纳了这个观点,认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拿到一审判决时,当事人和家属都陷入了绝望。明明是真生意、真交货、真纳税,怎么就犯罪了?
二、 二审辩护:我们为什么坚持做无罪辩护
我们介入二审后,没有选择常规的“罪轻辩护”,而是果断提出无罪辩护。我们的理由非常明确:这个案子的核心,不是“怎么罚”,而是“构不构罪”。我们的辩护,围绕两个核心点展开:
第一,交易的真实性是底线。我们梳理了整个生意的完整链条:采购合同、付款凭证、生产记录、送货单、客户验收证明、资金回流路径……我们想证明一件事:这不是一个虚构的交易,而是一个因为纳税人身份限制而被“拆分”了的真实交易。国家税收在这一系列真实流转中,并没有遭受损失。
第二,刑法到底要惩罚什么?我们强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法本意是打击那些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的虚假行为。这个罪的“恶”,在于“骗税”,而不在于“开票主体是谁”。李某伟的行为,本质上是为了完成真实交易而采取的一种变通做法,他主观上没有骗税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造成税款流失的结果。用刑事手段来惩罚这样一种更多属于税务行政规范层面的瑕疵,是将刑法过于泛化了。
我们打了个比方:这就像一个人因为自家厨房没有卫生许可证,借用了邻居有证的厨房做饭卖给客人。饭是真材实料做的,客人吃了也没问题,你能说这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吗?恐怕更多是行政管理上的违规。
三、 二审逆转:无罪判决的深远意义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最终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撤销原判,宣告李某伟无罪。这份无罪判决,在我看来,至少有三层意义:对当事人而言,这是彻底的解脱与正名,他从“罪犯”重新回归为合法经营者。对司法实践而言,这是一次重要的厘清。它明确传递出信号:认定虚开发票罪,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必须审查是否有骗税故意和税款损失结果,不能仅以“三流不一致”(货、款、票)进行机械化的形式入罪。这有助于防止刑事打击面的不当扩大。对广大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而言,这无疑是一剂“定心丸”。它说明,司法审判能够也应当区分真正的税收犯罪与经营中的不规范行为,保护那些诚实经营但可能因制度限制而操作有瑕疵的企业家。
结语
刑事律师有时需要像侦探一样,拥有“火眼金睛”。不能被指控的逻辑带着走,而要穿透指控的表面,直抵行为的本质。当发现一个案件的核心是“实害结果缺失”和“主观恶意欠缺”时,就要有无罪辩护的勇气和决心。
同时,这也要求律师不能只懂刑法,还要对税法、商业运营有足够的理解。你必须能向法官讲清楚,这笔交易在税法上究竟是如何运作的,税收链条到底在哪里断了,又在哪里接上了。只有把专业问题讲透彻,才能获得法庭的认同。
最后,税务合规的底线决不能突破,真实性是永恒的生命线。但如果不幸因复杂情况卷入类似刑事风险,请不要轻易放弃。司法是讲道理的,而律师的职责,就是帮你把那些“行业的无奈”“经营的现实”和“真实的结果”,变成法庭上听得懂、看得见的道理。
关于作者
林智敏,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多年专注于涉税犯罪刑事辩护、企业税务合规与刑民交叉类商事案件,尤其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等重大涉税案件中拥有丰富辩护经验。我的执业始终立足案件实质。面对形式与实质存在差异的复杂案件,我习惯于从证据链条与交易本质入手,通过构建实质辩护体系,在刑事程序中为企业与个人厘清罪与非罪的边界。本文所探讨的真实交易涉税无罪案例,正是这一辩护方法的直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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